《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福州日报讯,省药监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了《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案件的有功人员和单位,将视举报等级参照药监执法部门罚没款入库数额大小分级给予奖励,一般案件最高奖5万元,中央或省委、省政府批示督办的大要案件,最高可奖励7万元。
《办法》规定,可按假药举报的有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被污染的等。可按劣药举报的有: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等。
据介绍,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奖励分为三级:一级举报为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面材料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为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面材料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举报为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一)对于货值(医疗器械指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实施处罚的各级药监部门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300元、200元、100元给予奖励;(二)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实施处罚的各级药监部门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罚没款的5%、3%、2%给予奖励;(三)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的案件,药检部门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可由实施处罚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罚没款的4%、3%、2%给予奖励,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另外,中央或省委、省政府批示督办的大要案件,对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级按罚没款的7%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万元:二级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三级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