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处罚首例醉驾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人
发布时间:2013/8/14 10:40:50 作者:廖昌照 游览人次:3898
8月13日,醉酒骑自行车的周某伤愈出院后到永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处罚。永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对周某醉驾自行车罚款20元,这是永安对醉驾非机动车的首例处罚。
7月21日23时,外地司机谢某驾驶重型货车由永安市大溪桥往永安北高速方向行驶,至下渡加油站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由46岁的周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刮擦,导致周某受伤,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调查和勘验:谢某驾驶货车超速行驶,周某骑自行车呈蛇形前行,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两驾驶员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自行车;谢某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