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醉酒骑自行车的周某伤愈出院后到永安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处罚。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对周某醉驾自行车罚款20元,这是该市对醉驾非机动车的首例处罚。
7月21日23时,外地司机谢某驾驶重型货车由大溪桥往永安北高速口方向行驶至下渡加油站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由46岁周某骑的自行车发生刮擦,导致周某受伤,自行车受损。民警现场调查和勘验:谢某驾驶货车超速行驶,周某骑自行车呈蛇形前行,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两驾驶员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周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毫克,为醉酒驾驶自行车,谢某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