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我省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该通知自下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利用房地产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范围和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规定执行。
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的标准为每份(卷、册)9元,需复印的每页(16开)为0.35元。
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的收费标准根据面积大小而定,每份最高不超过400元。
同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产权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外,房地产转让或变更行为不得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发文机关强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