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安法院对被告人邓仕铭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邓仕铭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
永安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19日,被告人邓仕铭的父亲邓上永因为农田灌溉用水之事与被害人林南峰发生争吵并互殴。为帮助父亲,不让其父亲吃亏,被告人邓仕铭回家拿出菜刀将正在与与其父亲扭打的林南峰的右前臂,林南峰的妻子杨细红的右手腕砍伤,造成杨细红的右手腕肌腱断离。经鉴定,杨细红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林南峰的伤情为轻微伤三级。案发后,被告人邓仕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8月10日,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两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支付了医疗费等16647.7元。诉讼中被告人又支付了赔偿款6000元。
生活中邻里发生纠纷是难免之事,但是应当心平气和、冷静地进行处理,万不可动辄付之以拳脚,甚至动刀动枪。本案被告人邓仕铭在其父亲与他人吵架之时,作为儿子本应加以劝阻,避免事态扩大化。而被告人邓仕铭不仅没有劝阻,反而火上浇油,持刀上阵将被害人砍成轻伤,自己也锒铛入狱,还要赔偿被害人20000多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