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北省监利县跟随丈夫到永安打工的胡晓妹(化名)没有想到,一次药物流产会使她被迫切除了子宫,就在她聘请了律师并已诉到法院时,她的律师巧遇了正在永安市南塔居委会学习、锻炼、实践的一位检察官,此后,该案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涉嫌非法行医的诊所乡村医士张×兰被刑事拘留。 下面是胡晓妹讲述的经历——
药物流产险些出人命,孕妇被迫割子宫
胡晓妹已经有个3岁的男孩,2004年3月,胡晓妹发生了妊娠反应,这次怀孕使她感到意外,但由于胡晓妹的头一胎是剖腹产,为疤痕子宫,医学上认为疤痕子宫5年内不能怀孕,否则生产有危险,因此夫妻俩决定终止妊娠。到医院都说要求必须有计生部门的证明才能实施中止妊娠。遗憾的是她和丈夫交际不广,那时他们以为只有写信回到老家的计生部门才能拿到那张证明,可是写信回家又需要一段时间。经过打听,他们了解到永安市南塔居委会卫生室的张×兰不需要证明就能做这方面的流产。2004年7月14日,夫妻俩还当面问过张×兰,并且将当日上午在福建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医院所做B超检查显示子宫与胎儿均为正常的报告单给张×兰看过,张承诺说:“没问题,我以前都打过很多胎,你放心吧,绝对会下来”,开始张×兰向胡晓妹索要600元的费用,经讨价还价,张×兰同意以500元的价格为胡晓妹实施药物流产。7月15日午后,胡晓妹重新赶到张×兰的诊所,张×兰给了胡晓妹含珠停和米索前列醇片两种药物共3天,张×兰告诉胡晓妹:“这些药吃了以后是慢慢把胎儿打下来”。
胡晓妹吃了张×兰给的药物。7月18日胡晓妹发现有些出血,而且还肚子痛,但是未见胎而娩出,胡晓妹的丈夫打电话给张×兰,要求出诊,张×兰赶到胡晓妹的住处给胡晓妹挂瓶,可是未见胎儿娩出却流了不少血,当日下午,4时许,张×兰将胡晓妹接到她的家里同时也是她的诊所治疗,张×兰在胡晓妹的肚子上打了一针。19日上午,张×兰仍然是在胡晓妹的肚子上打了一针和继续挂瓶,到了下午2点多,张×兰用鸭嘴撑开胡晓妹的阴道试图将胎儿钩出,但是不成功。这是胡晓妹已经感到自己快不行了,要求到医院去,可是张×兰开始还不同意胡晓妹到医院去,说:“你要吃饭,吃了饭就有力气生下来”,胡晓妹说:“我已经连饭都不想吃了,哪来什么力气呢?我人都快死掉了,哪里有什么力气?”这时,胡晓妹的丈夫也坚持要上医院,胡晓妹看到张×兰有点怕了,张×兰说“要不这样吧,我把收了你的500元钱退还你”,这时有人说:“不行了,不是500块钱的问题,你要负责了,你把我们的人送到医院看看怎么办”,接着张×兰叫来一辆“面的”把胡晓妹送到了永安市立医院,在医院医生说“要先挂瓶把精神养好一下”,这时,张×兰把当初收下的500元钱还给了胡晓妹后就走了。
永安市立医院接诊胡晓妹后,很快就下了病危通知书,并写明病情“严重危及生命”。7月21日,永安市立医院给胡晓妹做了手术,医生的告知和后来复印到的病历资料都证明胡晓妹的子宫己破了,胎儿胎盘置于腹腔,娩出后见到的胎盘胎膜不完整,肠管表面见浓苔形成,娩出一女死婴,因为子宫不能修补,医院只好将胡晓妹的子宫切除。
被告答辩:“我是职务行为,后果与我个人无关”
胡晓妹住院后,其丈夫和胡晓妹的弟弟曾找过张×兰,说:“我们是打工的,没有钱,能不能帮我们出一点医疗费?”张×兰说:“这不关我的事”。胡晓妹的亲属找张×兰时,在医院已经花了万把块钱,张×兰对胡晓妹一家前面已经付给医院医疗费用不想出,就说:“万把块钱,你们就自己出吧,后面还需要2000多块钱,我帮你付掉,再拿一点营养费给你”。胡晓妹的亲属说:“子宫都已经切掉了”,张×兰说:“子宫可以修补,哪里要花那么多钱啊”。
胡晓妹的丈夫听到后很生气,说:“这么多钱我都出掉了,你这样说什么话啊!”更让这户打工人家气愤的是张×兰并没有赔偿的诚意,一天拖一天,胡晓妹的丈夫只好继续四处借贷,好歹熬到了胡晓妹出院的8月5日。
为了讨回公道,胡晓妹的丈夫只好聘请了一位律师为他们伸张正义。当律师听取了胡晓妹妹及其丈夫的陈述后,首先想到的是要防止张×兰转移财产。由于对张×兰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定性还在调查之中,2004年8月20 日,律师受胡晓妹的委托先以已调查到的事实向永安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被告(一)张×兰和被告
(二)永安市南塔卫生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25359元,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张×兰接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书后,于2004年9月1日向法院递交了只有3行手书的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答辩状》,称“本人是永安市南塔居委会卫生室负责人兼医生,为原告胡晓妹诊疗属职务行为,其结果均应有(笔者注:应为‘由’)南塔居委会卫生室承担,与我个人无关”。
幸遇检察官,张×兰涉嫌非法堕胎非法行医被刑事拘留
2004年9月13日,接到张×兰民事《答辩状》后,律师赶到永安市南塔居委会调查张×兰所在卫生室与永安市南塔居委会之间的关系。这时,永安检察院的冯检察官正好被市委组织部和永安市燕南街道党工委安排到南塔居委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学习、锻炼、实践活动。 当即与胡晓妹的律师进行了探讨,当时胡晓妹的律师认为张×兰所在的南塔居委会卫生室已经办理了《医疗机构许可证》,既然可以挂牌执业,而且张×兰在永安已经行医很多年了,张×兰可能仅仅属于跨科行医,而这种行为毕竟是在这个医疗机构里面发生的,当时胡晓妹的律师认为只要是在医疗机构里面发生的就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而冯检察官却认为本案可能是属于非法行医,是刑事案件而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冯检察官立即将情况向领导做了汇报,随后冯检察官与其他干警一道到永安市卫生局、永安市计生委了解情况,并向有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取证,办案干警查明张×兰所持的证书证明其为乡村医士而不是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规定,张×兰所在的只能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而不能在市区执业;另外,办案干警还查明张×兰所在的南塔居委会卫生室没有妇产科,因此张×兰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是冯检察官将案情再次向领导作了汇报,并将有关材料转到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经侦查监督科审查后,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永安市公安局立案,公安部门对张×兰以非法行医罪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对张×兰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张×兰已被永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兰被逮捕后,曾代理过不少医疗纠纷案件的福建华燕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告诉笔者:“据有关方面统计,医疗纠纷患者败诉率达70%以上,而患者败诉居多的原因就是由于病历由医方保管而造成医疗纠纷中的病历真假难辩,鉴定中医医相护的干扰多,这位打工嫂很幸运地遇到了到基层锻炼的冯检察官,这起案件由民事纠纷转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后,做为弱势群体的患方已经不需要再一而再,再而三地去做那种难扯难清的医疗鉴定和举证了。”
注:以上信息来源:《三明日报》周三特刊2004年12月1日星期三
问题:张×兰所持的证书证明其为乡村医士,而且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永安市南塔卫生室也有《医疗机构许可证》,只是其永安市南塔卫生室没有妇产科,张×兰是不是《刑法》336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指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取得了乡村医士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否意味着可以超范围、超执业地点行医看病?是否就具备了《刑法》意义上的“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正巧最近永安之窗《永安论坛》上也有网友收集了相关案例和专家释法,以及政策法规,有兴趣的网友不妨登陆《永安论坛》看看——
 
http://www.yawin.cn/bbs/maillist.asp?id=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