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讯,我省即日起开始为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发新式证件,此项工作将在明年春节前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05年7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为保护伤残人员的隐私和适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新式证件取消了伤残待遇和残情介绍等栏目,增加了伤残级别以及有效期。今后,伤残人员的残级评定由原有的四等六级改为十级。按照我省规定,现有伤残人员的旧等级过渡到新等级时,不重新进行等级鉴定,按以下关系套改: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九级。
省民政厅工作人员提醒符合条件的伤残人员尽快携带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和三张近期半身免冠2寸照片到当地民政局填写表格,办理新证。以后一般不再统一进行换证,按照证件的有效期,随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