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园、湖边人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卿卿我我,搂搂抱抱的男男女女,本月上旬刚刚生效的一起法院判决提醒人们:“亲吻”、“拥抱”等“亲热行为”不可一厢情愿,随心所欲。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10日提起的《公诉讼书》上说,2004年7月23日凌晨,原在永安市区开食杂店的被告人黄某与刚认识不久的被害人兰某到永安市桃源洞散心,后又到永安市龟山公园游玩。在公园人工湖边的石椅处,黄某亲吻兰某遭拒绝后,仍强行亲吻兰某,被兰某咬破了嘴唇。黄某一怒之下将兰某推倒,并扑到兰某身上,欲强奸兰某。因兰某拼命挣扎反抗,又大声呼救并滚入湖中,黄某强奸未遂。事后,黄某将兰从湖中救起,并被赶到民警抓获。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之规定;《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黄某已经涉嫌强奸罪(未遂)。
此案于2004年10月24日在永安法院开庭,被告人黄某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未作辩解。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被告人强奸未遂,依据《刑法》第236、第23条规定,对被告人进行了减轻处罚,因此,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永安法院于2004年11月26日对此案做出宣判,黄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2004年12月7日生效,目前黄某已被送清流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