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2004/12/30 作者:劳动保障局 游览人次:29030
从二○○五年起,按工资总额的2%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对市直国家公务员(含市财政核拟稿的其它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医疗补助:一是个人帐户在职人员每年补助100元,退休人员200元;二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补助30%;三是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补助60%。乡镇、街道和非市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