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日报·周三特刊》12月29日讯 12月24日,永安市法院对原永安市南塔卫生室负责人兼“医生”的张×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案(详见本报12月1日《非法堕胎的悲剧》)进行了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兰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案是永安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一起民转刑案件。
永安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于2004年7月14日至19日期间,在该市南塔卫生室内接诊已怀孕5月余的被害人胡晓妹(化名),并应胡晓妹要求对胡进行药物流产,终止妊娠。因被害人胡晓妹服用了被告人张×兰开出的超大剂量药物米非司酮和米索前列醇,引起子宫自发收缩的频率和幅度显著增强,导致子宫破裂,胎死宫内,腹膜炎等症状,经永安市立医院抢救,于2004年7月21日行子宫切除术。经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晓妹的损伤为重伤。
悲剧发生后,有关部门曾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张×兰罚款1.5万元;张×兰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03年,有关部门还对张×兰超范围接生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南塔居委会卫生室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张×兰多年。有些人士认为,此案件属于医疗纠纷。永安市检察院的冯检察官了解此事后认为本案可能是属于非法行医,是刑事案件而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张×兰立案侦察。
司法机关调查表明,张×兰在1993年取得乡村医士证,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对乡村医生实行了重新登记制度,张×兰的诊所不属于农村范围,根据规定,她不符合重新认定的条件,永安市卫生局也没有对她的乡村医士资格进行重新认定,从2004年5月1日起张×兰的乡村医士证书已经作废。
此案为何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定罪?永安市检察院认为,这样更加具体、准确。最后,法院也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据悉,此案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表示愿意赔偿因自己的行为给胡晓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庭后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张×兰已按赔偿协议即时支付一次性赔偿款人民币45000元。
根据《刑法》,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1999年5月1日,我国又实施了《执业医师法》,医生必须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而后凭此申请执业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才能按照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除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外,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医师实施超越执业注册类别和范围行医,也构成了此类犯罪主体。
检察官提醒广大患者,尤其是外出打工的朋友,在就医就诊时务必认清“医生”是否有“三证”,即:《医疗机构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同时还请注意所遇到的“医生”所从事的医疗科目和执业地点是否与上述“三证”所指定的科目、地点一致。谨防非法行医者浑水摸鱼,造成悲剧重演。
《三明日报》12月1日《非法堕胎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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