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1日上午,永安市人民法院大法庭内,20多位来自永安教育系统和其他单位的群众旁听了法院对永安市原一中校长王元表受贿一案的审理和宣判,被告人王元表因受贿罪被判处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积泰到庭代表检察机关支持公诉。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元表在担任永安市第九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03年1月28日晚和2004年1月20日午,在其家中非法收受投资兴建永安九中B幢学生公寓负责人许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和2万元,合计25000元;案发后王元表已向永安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25000元;公诉机关还提供了永安市第九中学与投资商许某签定的投资兴建永安九中B幢学生公寓合同和食堂承包合同等书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元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投资兴建学生公寓合同和食堂承包合同等方面的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积泰检察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说,被告人王元表曾为永安市教育事业做出过一定贡献,但不注意自身主观世界的修养,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走上了犯罪道路,其行为令人惋惜,王元表应当悔过自新。
被告人王元表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他在自我陈述中回顾了自己的成长历程,深感自己以往所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愧疚和后悔,希望从轻处罚。
永安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如上判决。整个庭审过程充满了深刻的教育意义,许多旁听群众表示,无论是谁,在工作中都要注意洁身自爱,遵纪守法,要为社会多做出贡献,防止重蹈王元表之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