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省高级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永安的贪污大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一名地区级女劳模竟然成为65万元贪污大案的罪犯。她成为犯罪嫌疑人后,4个多月拒不交代。检察机官“人性化办案”,终于融化坚冰,追回了巨款。
65万元不见了
2003年11月3日下午,永安市检察院接到永安某银行报案称,该行在对帐过程中发现2001年9月3日该行6225科目资金短少65万元,要求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此案。接到报案后,永安市检察院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邓荣立即派反贪局局长陈志菁、副局长梁奕林和案件承办人林哲等干警迅速前往该银行调查。
当反贪干警赶到永安市某银行时,负责该银行与证券公司资金清算业务的工作人员邓丽莲也被请到了行里对帐,尽管从作案的便利和可能上人们可以怀疑邓丽莲与这起银行资金短缺案有关系,但从收集到的证据来看,没有一项直接证据可证明人们的怀疑理由——当天下午,反贪干警只看到了24份签字为“苏×”的储蓄续存(取)凭条,与此相关的永安某银行营业部门“6225”科目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及其相关科目当日结单、进帐单等始终没有找到。
劳模会是监守自盗的“小偷”吗?
取款人是谁?经过排查,时龄44岁,曾经还是三明市劳模的女职员邓丽莲被列入嫌疑人的范围。为避免打草惊蛇之后的嫌疑人外逃,当天夜里,反贪干警就与三明市检察院文检鉴定人员取得了联系,不巧的是这位文检鉴定人员在外地出差,为了赢得时间,反贪局干警又与三明市中级法院文检鉴定员叶永田取得了联系,通常情况下,一份文检鉴定从受理到制作文检鉴定书至少需要7天,但叶永田了解到此次鉴定的紧迫性后,特事特办,翌日下午就用电话将鉴定结果通知了永安市检察院:24份签字为“苏×”的储蓄续存(取)凭条上的签字除两张凭条外均为邓丽莲的笔迹。当天下午,邓丽莲被通知到永安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受询问。
经询问,邓丽莲承认65万元的款是她经手取出的,但她是接受委托替一个叫“苏×”的客户代办的,她从银行取到65万元后全部交给了 “苏×”。“苏×”是谁?在哪里?邓丽莲只说了“苏×”的小灵通号码,称不知道他在哪里。
2天后,反贪干警找到了“苏×”。 苏×早年从惠安到永安到做木工,常驻永安,是邓丽莲公公的好友。苏×称,邓丽莲曾向她借用过身份证,当时邓丽莲说,银行的人不能参与炒股,她想用苏×的名字到银行去开个户,苏×听后信了,曾陪着邓丽莲到证券公司去办理过开户手续,办完后自己没有用过这个帐户,邓丽莲也没有向他讲过这个帐户的使用情况,他和邓丽莲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往来,他既没有委托邓丽莲取过钱,也没有拿过邓丽莲的钱。
究竟这65万元的资金是如何被转出的?现金在谁的手上?邓丽莲和苏×的陈述谁真谁假?通过走访苏×开户的证券公司和有关银行等部门,向20多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反贪干警收集了上百份书证,永安检察院司法会计赖济燕很快就得出了65万元资金走向的鉴定结论。所有证人证言、书证和鉴定结论表明,这65万元最终转到了苏×的银行帐户并由邓丽莲提取现金,但她对此却一言不发。随着调查的深入,邓丽莲已于2003年11月17日被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12月16日,永安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此案并移送永安市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
铁案案情随着眼泪一起流出
这时,永安检察院新任检察长陈文盛刚刚上任不久,他在听取汇报并查阅了该案的卷宗后,认为此案虽然对邓丽莲非法占有公款65万元,涉嫌贪污罪的证据充分,但邓丽莲没有如实供述赃款去向,无法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对挽回国家的损失和对邓丽莲本人的处理都不利,必须以人性化办案的原则促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
案件被退回到了反贪局做补充侦查,办案人员多次提审邓丽莲,她还是不肯说出犯罪经过。为此,陈检察长曾亲自找她谈话,向她讲明了主动交代、积极退赃与抗拒交代、拒不退赃的不同法律后果。虽然邓丽莲还是一言不发,但自从陈检察长找她谈话之后,她曾向办案干警流露出希望能见到律师的想法。此事很快就汇报到了陈检察长那里,经批准后,邓丽莲的家属为其聘请的陈律师接到检察院的电话后,立即放下手中正在忙着的事务,从郊区的一家企业赶去会见邓丽莲,接受她的法律咨询。但邓丽莲还认为“这么多钱,我肯定没救了”。
为了让邓丽莲消除心理障碍,吃透政策和法律原则,办案人员再次报请检察长同意让律师与她会见。律师再次向她介绍了相关法律原则。律师走后,邓丽莲又提出想见其表姐,办案人员再次报请检察长同意后让其表解与邓丽莲见面。邓丽莲与其表姐见面后,两人哭成了泪人,整个见面过程,双方都说不出话来。直到临别时,表姐叮嘱邓丽莲:“好好活下去!”
谁也无法想象,这三次见面会有如此神奇的效果,邓丽莲的表姐走后,邓丽莲一五一十地向反贪干警供述了其犯罪经过:邓丽莲承认,65万元现金是被她取走的,邓丽莲使用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将“6225”科目下的公款65万元人民币转出之后,就将特种转帐借方传票的回执联撕毁并且没有进行登记,在其所在银行因工作需要将邓丽莲调离市场开发部之后并发现短款的2003年10月,邓丽莲以借阅档案为由进入档案室,趁无人之机将2001年9月3日其所在银行营业部“6225”科目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及“8217”科目当日日结单、进帐单撕毁。除已被邓丽莲撕毁的证据之外,邓丽莲的供述有永安检察院干警在她一言不发时经过2个多月的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所收集的相关帐目往来证据相印证。此后,邓丽莲主动退出赃款及孳息67万元,涉及金额之大是永安市检察院组建以来数额最大的一起贪污案。
2004年7月7日形成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做出判决:邓丽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附《东南快报》消息——
女劳模成硕鼠 私吞国财65万
2005-01-07 11:46:11 记者 严鑫 通讯员 李谷望 陈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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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永安市一银行资金短缺65万元,想不到竟是曾获三明市劳模的该行工作人员邓丽莲贪污。三明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邓丽莲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2004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3年11月3日下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永安某银行报案,称该行在对账后发现2001年9月3日资金短少65万元。反贪干警找到了24份签字为“阿苏”的储蓄凭条,其中22份是银行工作人员邓丽莲的笔迹,与此相关的票据及日结单、进账单等却没有找到。
曾经获三明市劳模称号的邓丽莲,承认65万元的款是她经手取出的,但却坚称是接受“阿苏”的委托,从银行取到65万元后已把钱悉数交给了“阿苏”。而阿苏却称:邓丽莲曾向她借用过身份证,办理申购新股账户,但他和邓丽莲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往来,也没有通过邓丽莲取款。
在事实面前,邓丽莲只好交代了作案经过。2001年8月22日,邓丽莲利用阿苏的身份证开设了申购新股账户和储蓄账户,2001年9月3日,邓丽莲以虚假名义将65万元存到“阿苏”的证券账户,次日转至“阿苏”的活期储蓄账户中。之后这65万元分次提现并占为己有。
邓丽莲还将回执联撕毁且未登记,2003年10月,邓丽莲以借阅档案为由进入档案室,趁无人撕毁2001年9月3日的日结单和进账单。
案发后,邓丽莲主动退出赃款及利息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