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上午,在贡川派出所的邀请下,市检查院到贡川龙大村村部开庭,对李某水伤害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水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贡川派出所、龙大村两委、人大代表、部分群众参加了此次开庭。
案件回放:2014年4月16日晚上20时许,李某水夫妇因李某正拉断电表电线一事到李某正的家中责问李某正,期间引发争吵殴打,导致打李某正的胸口位置,致其左侧第4、5前肋及右侧第7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正的损伤为轻伤贰级。
事发后,在贡川派出所民警的工作下,李某水积极救治李某正,并对李某正作出补偿,最终李某正原谅的李某水,并出面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某水已经触犯了此条刑律,对李某水不予起诉,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是:“从犯罪动机看,李某水属临时起意,冲动性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从犯罪后果看,社会危害的辐射性较小,特别是从其悔罪的表现和赎罪的诚意看,李某水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改过自新,并取得了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这恰恰是法律惩戒和教育犯罪人员期望达到的最佳效果。因此对李某水可以依法不予起诉”
此次开庭,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三个统一,获得了参加开庭人员的广大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