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 9月7日上午11时许,像往常一样,家住永安石门花园12幢的老庄开始打开液化气做中午饭。煮了一会,他突然闻到臭气,就赶紧关掉灶具。让儿子小庄打电话请人来修。
小庄立即打电话给永安石化液化气公司东坡一家门店,说:“家里液化气漏气,来看一下。”半个多小时过去了,小庄见维修工没来。于是,就打电话给三明三宏公司永安南大路门市部,说:家里漏气,来看一下,顺便带一罐气。大约12时左右,永安南大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陈某带着一罐气来到庄家。在了解情况后,陈某检查了一下减压阀,说:减压阀坏了,漏气,而且漏得很厉害。他交待庄某,你们自己到附近买一个换上就可以做饭了。说完,陈某收了液化气的钱,就走了。小庄很快就到附近买了个减压阀换上。
于是,老庄重新打开灶具做饭。意外发生了:刚炒完一盘青菜,老庄正准备拿盘子装菜时,一串火焰从炉盘下喷射出来。一瞬间,老庄、小庄和保姆被爆燃液化气烧伤。穿着短褂的老庄,大腿以下的皮肤顿时被烧黑,正在洗碗筷的保姆两支手臂和腿部的皮肤也被烧黑……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老庄和保姆住进了三明市第二医院(10月中旬二人已基本康复出院)。9月7日下午5时许,永安市技术监督局接到了庄家的事故电话报告,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现场勘察。
技术监督人员检查认为,庄家在用液化气钢瓶属合格钢瓶,新换上的减压阀是完好的,减压阀接口没有漏气。他们在现场勘查中发现,液化气钢瓶与炉灶的连接皮管靠液化气灶处有被烟熏黑的痕迹,离液化气灶约30公分皮管中间部分约3公分长的一段被烧黑。勘查还发现,这套炉具未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GB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标准,属不合格产品。根据现场勘查,永安市技术监督局初步分析后认为,事故可能是炉具或与炉具相连的部件漏气。
9月25日,永安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做出了《关于庄家液化气爆燃事故现场勘查情况说明》,并对永安南大路门市部负责人口述作了记录。
谁负责任?
这起事故到底谁应负责任呢?
事故引起了永安市液化气经营业人士的关注。记者来到位于江滨的一家门店了解情况。员工们也知道事故。他们认为,用谁的气,谁就要负责任。然而,东坡门店的小黄在永安市技术监督局会议室座谈时认为,钢瓶和减压阀经过技术监督局现场检查,都确认没有问题,因此,他没有责任。那么,究竟谁负责任呢?
记者随后来到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永安市建委。在永安市建委公共事业科,记者了解到,尽管按《永安市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送气人员要持证上岗、统一服装标志、佩戴胸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到目前并未开展起来。他们证实,目前,该市还没有向哪一位送气人员颁发过上岗证,上岗证要由省里统一发。负责永安南大路门市部的赖先生在永安市技术监督局会议室对记者说,他的送气人员有参加过培训,也有上岗证。当记者要求见见给老庄送气的员工陈某时,赖先生说陈某有事回西洋乡下老家,无法联系上。
随后,记者又到永安市消防大队了解事故处理情况。大队颜参谋告诉记者,由于液化气灶相关部件还未送检,因此,目前还无法鉴定引起液化气爆燃的原因。他说,如果没有省中心检验所的鉴定,两个月过后,根据行政程序和时效的要求,他们只有做出“火因不明”的结论。
记者还了解到,《永安市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销售单位应建立送气工档案,登记造册,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对送气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法规、业务及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消费者、经销商,您要注意什么?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液化气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存在上下浮动差异,从而导致一些用户以频频更换送气单位来适应市场变化,有的干脆就多办一本证,多储备一罐气。由此,出现了“一户两证”和“备用气罐”的现象。这也给液化气爆燃事故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那么,消费者在使用液化气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其实很简单,就是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有关专家认为,当用户碰到炉盘周围有臭气时,一要注意通风,关闭液化气钢瓶的减压阀。二要报告送气单位或有维修资质的单位及时排除隐患。三要注意点火,在确定故障排除后,要求维修人员进行试漏、试火检测,方可进行点火。当发生事故后,用户要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扑救和保护现场。同时,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事故原因可能会牵涉到液化气相关设备的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要注意对燃气设施购买发票的保存,以便成为重要的索赔证据。
有关专家指出,经销商要加强对销售门店的管理,加大对送气员工的培训力度,将服务延伸,将安全关口前移,真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来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这样,送气人员才能真正成为保障用户安全的“守护神”。
相关法律链接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同时还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知识,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条例》第28条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泄、漏气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
《条例》第51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载《三明日报》(0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