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携款逃匿,承包人邓某拒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最终承包人因涉嫌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这是《刑法修正案》实行以来永安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案件。
承包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立案
2014年9月16日,浦某、叶某等38名工人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称在我市某砖厂被欠工资。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当日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砖厂将生产工段承包给包工头邓某,再由邓某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公司负责销售,邓某雇佣了该投诉案件38名工人进行生产。每月15日前后,邓某从公司处领取承包款并发放工人工资。2014年8月12日,邓某照常从公司处领取了承包款人民币八万,之后携款带着家人逃匿,导致蒲某、叶某等38名工人工资数额无法核对和及时支付,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后经市人社局三次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仍未整改。
由于邓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市公安局。
被欠薪应及时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被损害,一般须在2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者遇到拖欠工资时,应尽早进行投诉。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或工资欠条等相关证据,以便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