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牌应看得清留得住
《通知》规定,收费公示本着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经批准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由代收单位负责公示,并出示委托文件。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灯箱屏(以下统称为“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各单位公示牌要本着“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的原则,长期固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方便缴费者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有关情况。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互联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定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内容要规范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等。实行公示牌进行公示的,要标示“××省或市(县、区)物价局监制”字样。各收费单位在公示牌上公示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其申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相一致,不得将《收费许可证》上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收费公示后,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日内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收费公示要检查
收费公示(包括涉农价费公示和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地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动员和宣传,确保各收费单位收费公示工作在今年8月3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省物价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公示不规范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没有公示的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公示牌的制作。公示牌可由执收单位按规定设计后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行制作,也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代制。
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的公示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