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收费,于8月31日前全部实行公示。
严防乱收费合法化
根据《通知》规定,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等。实行公示牌进行公示的,要标示“××省或市(县、区)物价局监制”字样。各收费单位在公示牌上公示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其申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相一致,不得将收费许可证上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投诉找12358
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灯箱屏(以下统称为“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牌可由执收单位按规定设计后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行制作,也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代制。各单位公示牌要本着“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的原则,长期固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方便缴费者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有关情况。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互联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执行上述公示方式有困难的,执收单位应将基本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公示牌进行公示的同时,免费向缴费者提供相应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资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定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的公示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收费公示后,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日内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此外,各地要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对发现公示不规范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没有公示的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