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建立经营有序、服务优良、方便快捷的出租车客运服务体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出租车拒载、不打表乱收费、随意揽客等违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我市运输管理所与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决定于9月7日至9月30日集中开展出租车客运市场规范经营活动。此次活动督促内容包括: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二是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行为
1、是否取得并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2、是否取得并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是否取得服务监督卡,是否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4、是否安装并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5、是否安装有中英文“出租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
6、是否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志、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7、是否存在拒载、不打表乱收费、随意揽客等违规经营行为。
欢迎广大市民举报、投诉,投诉电话:0598-3633240。
温馨提示: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所在地的营运,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或者营运车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等未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取得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服务监督卡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未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百元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或者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者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