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用“偷鸡不着蚀把米”来形容那些试图通过非法行为获取不法利益的人,不但没有得到预想目的,反而为自己惹来麻烦。而永安法院于3月18日宣判的一起抢劫案,就是三名偷鸡贼不甘心“偷鸡不着”的结果,在被发现后采用暴力殴打看守鸡舍人员,强行抢走乌鸡,最终被判抢劫罪,三名偷鸡贼各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事情发生在2004年10月2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吴玉林、袁康王、李家宝经预谋后,窜至永安市贡川镇新发冲村松柏垅养鸡场偷鸡。被告人吴玉林钻到鸡棚内抓鸡,被告人袁康王、李家宝则站在木棚外望风。正当被告人吴玉林在鸡舍内抓鸡时,睡在鸡场木棚内负责守护的范某被鸡叫声吵醒。当范某走出木棚正要进行查看时,三名偷鸡贼唯恐坏事败露,于是守候在门口的袁康王、李家宝便用木板、扁担敲打失主范某。范某被打后即往坡下公路跑去,吴玉林、袁康王、李家宝又追上用木板、扁担、链条锁抽打范某全身。之后三被告人将范某的双手反绑,用链条锁将范某拦腰锁扣在水泥柱上,随后抢走养鸡场内乌鸡220只仓皇离开现场,并连夜将鸡运到明溪农贸市场上出卖。案发后,经群众举报,明溪县公安局于当日早晨便将三名在市场上贱卖乌鸡的被告人抓获,并追回赃款713元及未出售的乌鸡68只。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范某的伤情为头皮裂伤、右侧第三前肋骨骨折,损伤为轻伤一级。盗走的乌鸡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500元。
永安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打伤被害人并致轻伤一级,并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遂根据《刑法》第269条、263条、25条、64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后语: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在偷鸡被发现后,没有停止偷鸡行为。如果主动中止偷鸡行为,最多只是“蚀把米”,在刑法上最多构成盗窃(未遂),最高刑期也不会超过三年。然而,三名被告人不满足于“蚀把米”的结果,而是在偷鸡被发现后对看鸡人实施暴力伤害并强行劫取财物,由最初的偷盗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一般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三名偷鸡贼最终落得被判5年徒刑和罚金4000元,用“偷鸡不着蚀把米”来比喻再也恰当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