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日前出台了《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快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改善农村客运站点条件,方便农村群众出行。
据了解,《暂行办法》确定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由地方政府为主组织实施,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协调解决农村客运站点所需土地。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站点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规模标准的控制,履行行业管理。省里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乡镇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省里对按五级站(含五级站)以上标准建设的农村客运站,沿海县补助10万元/站,山区县补助15万元/站;按简易站标准建设的农村客运站,沿海县补助5万元/站,山区县补助8万元/站;按候车亭标准建设的农村客运站,沿海县补助3000元/站,山区县补助5000元/站。(本报记者安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