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燕西派出所连续查处2起不按规定登记出租屋内承租人信息案件,传唤嫌疑人胡某、刘某到派出所出所查处。
当日,燕西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入户治安清查行动中,发现吉安新村某柴火间、燕西霞岭村某出租屋没有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民警通过走访将嫌疑人胡青、刘某传唤到派出所审查,经查,胡青、刘某将柴火间、房子承租给他人居住已有很长时间,2人都未到派出所报备,也没有到派出所登记承租人的信息。经审讯,胡某、刘某对不按规定登记出租屋内承租人信息供认不讳。目前,违法嫌疑人胡某、刘某均已被处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燕西派出所民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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