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创〔2016〕9号各县(市、区)双创办、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特制定《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14日
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鼓励小微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三明市小微企业加计扣除后补助的资金使用及管理,增强我市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区内注册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并发生相应费用,其2015-2017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已获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补助标准
按税务部门核定后的加计扣除额的4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文件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委托书(需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于每年5月30日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单位未按期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各县(市、区)科技局、双创办根据企业的申请,汇总后填写《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申报材料于6月8日前报送市科技局科管科。
3.市科技局会同双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补助项目名单在市“双创办”、三明市科技信息网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 监督与管理
在申请后补助经费中凡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双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