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4日,在大湖镇成功调解了一起矛盾尖锐的意外死亡赔偿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6年8月2日18时左右,刘某福在大湖镇上甲村李某富的厂区内安装电线时因楼梯滑倒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刘某福受伤。李某富发现后立即将刘某福用汽车送到三明市第二医院治疗,2016年8月7日医治无效死亡。
大湖镇党政领导闻讯后,迅速启动人民调解应急预案,立即指派大湖司法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相关的调查工作,镇调解协调中心工作人员做好死者家属思想稳控工作,做好调解方案。以大湖司法所为牵头单位,镇调解委员会参与配合,8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由用工方李某富介绍事发当天的基本情况和用工方式,然后由司法所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在征得死者亲属对死因无异议的情况下,就赔偿的数额和标准双方给出具体的意见。由于死者亲属方认为这是工伤应按工伤的有关标准赔付,而用工方认为这是临时用工,不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应按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因双方分歧太大,难以达成共识,未能达成协议而中止调解。根据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分别找当事人做工作,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向他们讲清楚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让死者亲属明白了死者与用工方是一种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但考虑到死者家庭的具体困难,调解组人员建议用工方按人身损害标准赔偿的基础上,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8月14日下午,通过工作人员5天来的不断解释和劝说,死者亲属对相关的法律也有了清晰的了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富一次性赔偿刘某福家属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元。至此,一起意外死亡赔偿纠纷在司法所、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共同的努力下得已成功化解,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辖区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营造了和谐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