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指导意见》已通过省政府批准,即日起在全省实施。
在《意见》下达之前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仍可按当地有关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缴纳(含中断缴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次月开始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后,应连续参保缴费至国家法定劳动退休年龄。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重新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保费和滞纳金。参加统账结合管理的补缴保费后次月起恢复个人账户的使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保待遇,在重新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
摘自《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