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批准并正式实施《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从今年起,我省将在先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九个县市,进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永安市成为全省首批九个试点之一。
根据《试行办法》,现阶段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
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群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申请人(户主)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
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因患大病(含因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负担的资金(每人每年10元),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大额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当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的最高标准。
此外,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还将获得床位费、护理费减免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减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