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民政厅优抚处16日证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两份通知,决定全面提高我省9万多名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或生活补助标准。
调高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约有6万人。抚恤金标准具体如下: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六级调整为十级,其中十级因战、因公残疾的抚恤金为每人每年1120元和960元;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的抚恤金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和1044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城镇分别为4200元、3900元和3600元,农村分别为2640元、2520元和234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9600元、8640元和2880元。
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100多万全部由中央财政支付。
调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主要是3万多名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从今年起,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给予安排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为体现对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关心和照顾,中央财政还按照每人每年360元、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40元的标准,增加对他们的定量生活补助,即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可获补助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