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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调整失业金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03/11/6 作者:朱国华 游览人次:29925
因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2003年11月1日起,相应调整永安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下、10-19年、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245元、262.5元、280元,门诊医疗费标准分别为14.7元、15.8元、16.8元。失业保险金与门诊医疗费一并发放。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实际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调整为每年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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