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乡包村干部郑某到司法所反映一纠纷情况:早安村俞某因临近其田地的毛竹长势较好,将其田地的光线遮挡,遂将田地周边的毛竹全都砍伐,毛竹山主人为三溪村洪某三人,得知此事后便与俞某发生争吵,因涉及两村村民,双方村两委均调解不下,希望司法所能帮忙解决。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包村干部、两村的村主干一同前往纠纷现场查看,发现毛竹山与田地确实挨得太近,影响田里作物生长,俞某也承认砍伐了洪某三人的百余根毛竹。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提出,俞某田地让出3.5米宽用于修建便道,即方便洪某三人和俞某耕作通行,又留出了足够的空间,防止毛竹林日后再次遮挡田里作物的阳光而影响农作物生长。
此提议一提出,立刻得到俞某和洪某三人的认可,当即签下调解协议,确认占用俞某田地修建3.5米宽的便道,同时,洪某三人也不再追究俞某私砍毛竹之事,双方就此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