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从今年12月1日起,凡我省从事眼镜制配、成品眼镜、配镜验光等经营活动的,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否则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的《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