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老乡互相撞 换位巧调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8/7/30 16:21:57 作者:廖昌照 游览人次:94888
7月30日,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出现和谐一幕:永安小陶上湖口村两名残疾人驾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在人民调解员依法依情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他们握手言和,继续做好邻居。
6月27日11时50分,叶某驾驶闽GFB73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永安市小陶镇上湖口村道从上湖口村往小陶镇方向行驶至上湖口村路段时,占用道路左侧,与对向由冯某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冯某左脚骨折住院治疗,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叶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叶某负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
为此,小陶派出所民警林锴提供双方当事人信息,都是小陶上湖口村人,还是邻居,叶某今年48岁,患小儿麻痹后遗症;冯某今年24岁,出生时双脚掌内翻,三级残疾。叶某看着冯某艰难长大,自尊心很强,瞒着养父母买摩托车代步解决出行难问题,双方家庭都比较困难。
调解员庄家治、郭佳钰就根据他们特殊情况结合民警事故责任认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交换位置换位思考进行依法依情调解,按伤者提供的材料,调解员逐条逐项算出赔偿清单供双方调解时作为依据,结果双方当事人都为对方考虑互相互让仅花费一小时就达成调解协议:叶某赔偿冯某医疗费35000元(含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叶某个人再赔偿冯某20000元。冯某受伤的其余损失从叶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全额归冯某。调解终结,双方信守承诺,不得反悔提出任何要求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