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的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据统计,三明两级法院今年1—9月共受理了此类案件98件,同比增加20%;审结87件,同比增加16%。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发现,劳动者在诉讼中败诉的为数不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不知自己与企业是什么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如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法律规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遇解雇之时,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现实中,有不少企业曾经长期、大量地雇用临时工。这些临时工虽说是“临时”,但许多人在企业中有的一干就是很多年甚至十几年,从未与企业签订过劳动合同。企业目前需要裁员了,他们首当其冲。人走了,事也了了,根本不知道他们还依法可以得到补偿。当听说自己与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还有补偿一事后才起诉,却已过了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悔之晚矣。
2、不知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仲裁程序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当许多劳动者被要求不要再来上班或通知解雇后,只知怨声载道,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人不知道,法律规定的“60日”内应当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于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要知道,短短60日,弹指一挥间。一旦过了这一期限,将面临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丧失殆尽的后果。
3、不知一纸裁决书对于诉讼的重要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提起仲裁裁决后,有关部门应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因此,一纸裁决书对于诉讼而言,是当事人起诉的前置条件。有些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后,仅得到口头告知,未得到书面裁决便向法院起诉,将面临不予受理的结果。待转辗拖延后再重新提出仲裁申请,就可能超过60日的仲裁期限,其结果不言而喻。
上述现象种种,应引起劳动争议当事人高度重视。如果是因对法律的规定不甚了解造成败诉,是非常可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