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件!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这是一个足以自豪的办案数,但福建省永安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文盛当时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那是在2003年,该院立案查办的16件职务犯罪案件,因事实证据上的原因,不诉、撤案占了4件,提起公诉的12件,7件被改变定性。
2004年,该院办案数为13件13人,令陈文盛备感欣慰的是,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没有一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所立案件有8件属大要案,除了1件犯罪情节较轻作相对不起诉外,12件起诉案件指控的罪名、犯罪数量、犯罪情节,均被法庭采纳。
对案件质量前后发生的变化,陈文盛认为,这是他们走规范化办案之路,确保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的结果。日前,福建省政法委和省检察院确定永安市检察院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示范点。
一次不规范执法的苦涩记忆
永安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有过不规范执法办案的苦涩记忆。2003年上半年,该院查办梁某涉嫌贪污6000多元案。这样一个不起眼的小案,公诉科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还是没能查清,最后作了存疑不诉处理,从收到举报线索到结案,前后花了近5个月时间。
对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的原因,陈文盛分析说,主要是执法办案中存在这样的问题:一是执法行为的不规范。一个案件从受理线索到结案的过程,并不是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比如,接到举报线索后,什么时候开始初查,查多长时间给出结论,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一环节不加以规范,很可能导致线索流失或贻误时机办“夹生案”。二是办案考评机制、激励机制不完善,在办案中容易产生重实体轻程序、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
针对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不规范和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违法问题这一薄弱环节,2004年初,永安市检察院成立“规范执法改革小组”,着手从规范执法上建章立制,使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不给随意执法留下余地。
用规范杜绝执法随意性
据介绍,一年多来,该院在原有职务犯罪办案制度基础上,把有关案件线索移送审查、办案程序、文明执法、安全办案、错案责任制的内容,统一归纳细化到办案流程中,使案件从线索受理、初查、立案等环节上都有明确执法要求和相应的规定可对照执行。
比如《职务犯罪办案规则》规定,侦查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线索一个月内初查终结,并将初查结果、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中心。该院反贪局负责人就此解释说,这项规定对线索初查从时间上作了限定,防止了收到举报线索后“想什么时候查就什么时候查”的随意性,避免了因时过境迁而导致证据灭失。在尤维民受贿、玩忽职守案中,办案人员在接到线索的第一时间找到两个行贿人,防止了行受贿双方串供的可能,其他据以定罪的35份间接证据在1个月内收集完成,使尤维民在法庭上的翻供没能得逞。
每一执法环节都被有效监督
为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职责行使执法权,永安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执法各环节的监督与制约。制度规定在案件立与不立、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及改变强制措施、定罪定性等重大问题上,都得上检委会集体讨论,改变过去由分管检察长拍板决定的做法。陈文盛说,检察长尽管对案件处理有最终的决定权,但行使这一职权要受检委会的监督和制约,以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永安市种子公司任某等5名被告人在改制期间,侵吞了公司房租费、入股收益、借款利息、种子销售赢利计35万余元,反贪部门与公诉科对该案是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产生分歧。该案被提交检委会集体研究,但检委会委员对该案该定何罪名也有不同和相反的意见。最后,检察长陈文盛认为5名被告人经单位集体预谋后将国有资产私吞,其行为更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决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信息来源:检察日报头版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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