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20元,集中供养150元
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将从10月起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水平,分散供养最低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20元,集中供养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县(市)级政府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供养水平,但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
今后,五保供养资金由省、设区市、县、乡四级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省级财政按2005年核定的五保供养对象人数给予年人均1000元补助,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县、乡三级分级负担,负担比例由设区市确定。五保供养所需资金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