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营造县域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激活、壮大福建省县域经济。
《意见》明确将实行简政放权,赋予各县(市)相当于设区的市的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适当扩大区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要建立县级财政稳定增长机制,省直各部门对县(市)的各类专项补助直接下达到县(市),省对县(市)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一定五年不变,除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企业各项收入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划归当地。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所有投资领域均向民营经济开放,鼓励、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县域基础设施建设。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改革企业前置审批,推行“先照后证”,并在省级开发区试行“承诺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