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残手女工董桂云漫漫3年讨公道,终于在2003年胜诉。但是,两年过去了,让董桂云揪心的是——
近日,河南籍打工者陈留锁多次给本报新闻热线打来电话,称其妻董桂云因工致残案经法院判决后一直得不到执行,一拖就是两年。
8月3日,记者赴永安调查。
工伤致残获赔14万
1999年,由于家境贫寒,39岁的董桂云从河南来到永安一废袋造粒厂打工。虽说工厂的活挺累,但每月多少能攒点钱。2001年2月,她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绞伤,左手五根手指及部分手掌被夺走,被认定为六级伤残。同年4月,她就工伤抚恤金及误工损失等问题与厂方协商,厂方认为是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老板应某在支付住院治疗费用8700余元后,再也不愿意出一分钱。
2001年5月,董桂云向永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应某支付自己工伤抚恤金等14万余元,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但应某不服,拒绝执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半年后,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应某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董桂云14万余元。
老板卖房逃避赔偿
想不到,应某为逃避赔偿,在诉讼期间将一幢500多平方米、价值13万元的两层住宅以5.3万元的低价转手卖给李某,此后举家迁移。
陷入困境的董桂云,2002年6月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应某的房产转让。但李某辩称,他是在不懂应某与董桂云之间纠纷的情况下买了房子。
董桂云认为,应某与李某之间有亲属关系,此次房屋买卖是应某蓄意为之。李某则予以否认,只称其母与应某之妻系同村同族,来往较密。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这起纠纷在当地影响很大,李某不可能不知情,并肯定应、李两方关系比较密切。而应某为逃避债务,蓄意以低价转让房产,导致赔偿无法实现。
2003年4月,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应某与李某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李某不服上诉,同年11月,三明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平均每星期去法院两趟”
两级法院的判决,让董桂云欢喜了一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14万余元的赔偿迟迟得不到执行。陈留锁告诉记者,两年来,为了能得到赔偿,他四处奔波,“平均每星期去法院两趟”。
由于应某杳无踪影,永安法院决定将撤销转让的房产拍卖,所得按2:1归董桂云和李某所有。由于该房产地处偏僻,三次拍卖均流拍。此后,经过协商,法院认可房子可由陈留锁变卖。然而,这处房产已被李某转租给养鸡户陈某当作养鸡场。
这下子,法院执行再次陷入了僵局。
陈某告诉记者,2002年4月,他与李某签订了为期1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月付租金150元。按照15年的规划,他投资38000元将该房屋置办成颇具规模的养鸡场,养鸡4500只。陈某说,养鸡厂经营刚刚起步,成本还未收回,如果搬迁,当初的投入就等于打了水漂,谁来赔偿这笔损失?这几千只鸡又该怎么处置?
如今,陈留锁一家租住在一家小蚊香厂的宿舍内,约20平方米,月租金60元。妻子在家休养,没有干活;15岁的儿子从河南老家也来到永安打零工,以贴补家用。陈留锁自己则摆小摊卖水果,以维持日常生活开销。
“14万元的赔偿也不想了,只盼望房子快点腾出来,早一天变现。”陈留锁一脸无奈地说
出路何在?
法院执行为何这么难?负责这起案子的永安市法院执行局法官王伟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一直在积极协调此事,法院已先后3次发出执行公告。
王伟显说,执行难的关键是养鸡户的鸡没有地方转移。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里有明确规定:对鲜活物品的查封应慎重,尽量对其进行保全。因此,法院不能盲目处理,以免损害相关方的利益。
法院是否对养鸡户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王伟显表示,养鸡户作为案外人,法院不能对其进行调查,除非董桂云提出主张并进行举证。
王伟显说,执行难的问题在其多年工作中屡屡碰到。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强制执行法规。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法官只能依据已有的一些原则性条款。这些原则性条款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