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经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今日颁布实行。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应当建立工会。
条例同时规定,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指导组建工会。法规重申了工会的监督权。对外商投资企业讨论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明确要求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
条例规定,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协商,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健康原因或正当理由不能延长劳动时间的,工会应该予以支持。对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工会还要主动担负起监督职责。
对企业侵犯工会组织、工会财产和工会干部人身权益的行为,条例也予以规范,不仅明确规定了工会干部开展活动,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各种待遇均不受影响,还规定了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有关人士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合法有序运转,有助调解劳资矛盾、促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