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之窗专稿 被告人莫义海,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请市,户籍地福清市沙埔镇龙洋村莫厝44号,暂住永安市新桥村民房。
被告人林连贵,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永安市小陶镇新西村184号,暂住永安市燕南巴溪湾。
2004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莫义海、林连贵酒后在永安市新天地OK厅门口,乘坐出租车往石门方向至石门新桥附近下车,二被告人在徒步经过石门新桥时,被告人莫义海与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赵×海相遇并发生口角,被告人莫义海、林连贵即对被害人赵×海实施殴打,后恐被害人报警对他们不利,遂产生杀人恶念。被告人莫义海将被害人赵×海拖至石门新桥靠205国道的桥头,二人合力抬起被害人从6.3米的堤坝仍下,后见被害人未被摔死,又绕道至堤坝下,被告人莫义海手卡被害人的脖子,被告人林连贵用石块猛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赵×海死亡。
被告人莫义海、林连贵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义海、林连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裁定核准立即执行被告人莫义海、林连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