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属实,相关责任人要受严处
对医院的服务态度不满不再投诉无门,省卫生厅昨日下发《关于做好病人及相关人员投诉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医院必须有专人受理患者投诉,有关人员对投诉事项处理不力,造成患者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要追究责任。据悉,该《意见》适用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
据了解,根据新出台的《意见》,当病人对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收费、服务态度、院务公开、医患关系、医院环境等方面不满意时,可以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医院的管理部门投诉。医院必须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承诺制度、投诉电话、地点、查询投诉处理进展及结果等相关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投诉受理后,能当场协调处理的,尽量当场协调处理;不能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转办和督办,转办和督办的案件应在15日内办结,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的,在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时间,但是最长不超过30日。投诉人对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话,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复查,收到复查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如果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医疗机构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同时将投诉处理情况纳入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考核内容之一,与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务等挂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