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商品有缺陷应召回未及时给发票事后应送交医疗纠纷可向消委会投诉
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首次增加了商品召回制度和处理医疗纠纷等内容。
商家须履行广告承诺
新办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作出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履行。
解读:一般来说,商家的广告、产品说明只能算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法律要件。于是,不少商家在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的过程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消费者因此往往被误导。而新办法实施后,只要商家在广告、产品说明等地方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作出具体确定的承诺,他就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约,消费者的权益自然可得到保障。
已售商品有缺陷应召回
新办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服务,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还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对已经提供的服务,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解读:我国除了对有严重缺陷的汽车实行召回制度外,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很少有召回制度,而新办法扩大了召回制度的范围,延伸到商家所能提供的所有商品。更关键的是,商品召回的费用由商家提供,消费者用不着担心因没钱而享受不到召回政策。
未及时给发票事后应送交
新办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收据、购物卡、服务卡、保修卡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消费者,消费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解读:现实中典型案例是,消费者吃饭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时,商家往往以“发票刚用完,明天再来拿”为借口拒绝提供发票,而消费者往往怕麻烦或不愿支付交通费而放弃权益,根据新规定,商家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的责任明显加重。
霸王条款有了约束机制
新办法第27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六)限制消费者选择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七)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八)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九)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十)规定消费者不得拒绝履行经营者可以擅自提价的内容,但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变化的除外;(十一)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解读:新办法明确规定商家不得设定霸王条款,并规定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各类格式合同。
个人信息不能被转卖
新办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强迫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有关的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解读:生活中,很多人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房子买完不久,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接踵而来,而自己明明没有将电话号码告诉他们。新办法明确规定,商家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这是我省首个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冲印洗染可保价
新办法第3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冲印、洗染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双方可以做出保价约定。消费者要求保价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做出保价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百分之三。经营者提供服务违反保价约定的,应按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
解读:冲印或洗染纠纷一直是近年来的投诉热点,但冲印店、干洗店一直用“若损坏仅按5~10倍收费赔偿”,这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新办法规定,消费者在进行这些消费时,可以进行保价约定,这样,商家就无法逃避或减轻责任了。
医疗纠纷可向消委会投诉
新办法第35、36、37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者复印。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违法收费。
解读:在医疗纠纷中,往往由于患者不了解医学知识而处于弱势地位。而新办法首次增加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内容,因此消委会可以介入医疗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
商品检测鉴定费由商家垫付
新办法第56条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可以提供与检测、鉴定费用等额的送检商品或者价款作为担保,最终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解读:生活中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时,除非消费者提供检测或鉴定结果,否则商家往往不肯承认,但由于检测或鉴定费较高,使得不少消费者放弃维权,而新办法规定这些费用应由经营者先行垫付,这就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