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廖昌照先生在永安之窗刊发的《砍伐自己承包山上的木头也犯法吗?》一文,我到上坪、西洋等乡镇作民俗田野调查时看到的笋竹山情景,又得到进一部的证实。我市各乡镇对笋竹山的发包,已经超出原有的传统竹山,新垦的范围已大面积侵占原始生态林。虽在发包时政府部门与农民约法三章,对红豆杉等珍稀树种严禁砍伐。但农民总认为山已经发包给我了,为种好毛竹和提高笋的产量,往往采取多种手段损害这些树。诸如,将大树枝干砍掉,或在树的根部上一米左右的地方,将树皮整圈剥去让树木缺水慢慢枯死。更有甚者有的承包农民还勾结盗伐者,将树木全部砍走盗卖。当然,这些毕竟是少数现象。但要引起政府管理部门的足购认识。
象这位农民兄弟一定对有关《森林保护法》学习不够,以至触犯了《刑法》。政府部门是发包时没有讲清楚,还是普法宣传不购?使得67岁的老农民振振有词地问民警:“我承包的毛竹山,砍山上的杂木到底犯什么法?承包山就是图赚一点钱,政府不是支持大力发展毛竹产业嘛,何况这些杂木影响毛竹生长,干么不能把它砍掉?”据了解这样的发问在一些乡镇频频发生,大量的国家珍稀树种遭到毁灭性的破坏。从永安市公安局西洋森林派出所侦破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来看,涉案的农民和做木材生意的包工头及三个民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到承包竹山盗伐林木,共盗伐杂木34株,折立木蓄积7.5122立方米。他们虽然受到相应处罚,但这些树却永远的消失了。
我们的政府部门在大力发笋竹业的时候,要积极作好各项普法工作。在向农民分发竹山承包书时一定要讲清楚,并经常组织工作组上山检查保护树种生长情况。如果严重违反承包合同,可以加以处罚直至收回合同。在国家和农民的利益都能相顾及的条件下,合理适度地发展永安的笋竹业。我们开发笋竹业,普法宣传工作须走在前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