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中旬,当河南籍打工者董桂云从永安市人民法院法官的手中接过终审判决书时,激动得热泪盈眶:“感谢你们为我讨回了公道。”
由于家境贫寒,37岁的董桂云于4年前从河南来到永安一家废袋造粒厂打工。虽说工厂的活苦点累点,但每月还能寄些钱回家,她对生活充满希望。然而,2001年2月,董桂云左手不慎被机器绞伤,五根手指及部分手掌被夺走,落下伤残。同年4月,她就工伤抚恤金及误工损失等与厂方协商,厂方认为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老板应某在支付住院治疗费用后,再也不愿意出一分钱。
2001年5月,几经协商未果,董桂云向永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要求应某支付自己工伤抚恤金等14万余元,申请得到了仲委会的支持。但应某不服,拒绝执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月,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应某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必须于10日内一次性赔偿董桂云14万余元。
想不到,应某为逃避赔偿,在诉讼期间将价值13万元的住宅以低价5.3万元转手给李某,此后举家迁移,董桂云再度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她于去年6月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应某的房产转让。查明真相后,法院认为被告为逃避债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并举家出走,导致赔偿无法实现。今年4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法院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11月,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