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之窗讯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就我省再次工伤补助金支付、工伤轻伤医疗费用报销等问题出台处理意见,同时规定用人单位须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方可参保,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须签订协议书。
再次工伤如何支付补助金
职工工伤、患职业病重新就业后再次遭受事故伤害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次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按如下办法支付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新的伤残等级可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新的伤残等级可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符合《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未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法享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享受的,其新的伤残等级高于旧的伤残等级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工伤轻伤医疗费如何报销?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轻伤的,填写《福建省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轻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或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凭证,医疗费在一定限额以内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规定审核报销程序以及最高限额标准。
报销申请表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格式,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后,由具体工伤认定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如何处理?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企业工伤职工,目前仍然符合按月享受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按照《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003年12月31日前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目前仍然符合供养关系并按原闽政“1994”40号文规定享受待遇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原领取的抚恤金高于《条例》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支付,低于《条例》规定的,改按新规定标准支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
为职工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方可参保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职工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可能引起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工伤保险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
因用人单位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弄虚作假或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等原因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须签协议书
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办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