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通告[2005]13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吉山村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避免文物、文化资源在建设开发过程中遭到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现就加强吉山村历史文化保护通告如下:
一、吉山村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尤其是抗战时期,福建省政府内迁永安,大批政府机关及学校进驻吉山,至今仍留下大量的文化遗迹,是一笔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吉山的历史文化遗产,使之不被破坏。
二、吉山村古民居、古街、古巷、古道、古桥属不可移动文物。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护,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做到修旧如旧,尽量使用原建筑材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古建筑及其附属的任何构件。
三、由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以政府公布的公告为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古街、古巷、古道、古桥等建筑或设施,依照文物法对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定,其建筑四周10米内均属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根据吉山村的实际现状,本着有利于保护与利用的原则,吉山村内均属建设控制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碍于历史风貌的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其设计方案应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五、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需进行修缮的,应报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需进行修缮的,其所有权人应制定修缮方案,报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备案,并在市文物保护管理所的指导下进行。
六、吉山村新建住宅原则上不在原址翻建,由城乡规划局另辟新址建设。已在原址新建的住宅,如与周边古民居风貌不相协调的,应根据吉山村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予以改造。其外观立面应与本村古民居风格相一致。
七、吉山村内的环境均要保持或恢复原生态风貌,不得擅自改变原使用功能。严禁兴建任何与原生态风貌无关的建筑。文川溪两岸的山地应保持良好植被,严禁毁林开荒,并种植以阔叶林为主的树木,并进行封山育林。
八、逐步恢复吉山村沟渠畅通,清水环绕的原貌。整治、疏通现有的沟渠,在二纵四横主街、巷道边的沟渠须与住宅排污沟分开,确保主干道边的沟渠不受污染。
九、吉山村农户饲养的家禽牲畜,应实行圈养,不得在村内随意放养。临街、巷、道的鸡舍、猪圈、牛栏非古民居自然组成部分的必须拆迁。
十、吉山村的古民居均系木构建筑,防火性能低,为确保安全,街道与村委会须在市消防大队的指导下,做好民宅内的消防整治,消除不安全隐患,
十一、吉山村古民居内的任何构件和附属物都蕴涵丰富的历史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保护。每家农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家的牌匾、窗雕、泥塑、壁画等可移动文物。一旦发现失窃,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积极提供线索。对盗窃、破坏文物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
十二、对因旅游开发需要,在不破坏古村原貌的情况下,允许开辟新的巷、道,但所建巷、道应以游人行走为上限,不得通行机动车辆。所用材料以石条、鹅卵石为主。
十三、法律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对在吉山村古民居、街、巷、道的保护开发过程中,不依法办事,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将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