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统计,我省房地产消费投诉逐年呈上升趋势,2001年至2005年第三季度,全省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房地产类相关投诉6853件,其中与期房相关的投诉就占了90%以上。为此,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3日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购买期房要多留心谨慎,注意期房潜藏的四大风险——
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期房。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极差,且无诚信可言,消费者付了房款之后有可能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最后可能落得财物两失。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据不完全统计,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冲突、矛盾有50%以上与虚假广告有关。
合同条款单方面的重大改变。在期房开发期间,开发商出于各种利益需求,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购房者发现后要求开发商依照原约定履约时,一般难以达到。这原本属于开发商的重大违约,然而消费者因此退房时,却只能按目前所规定的开发商退回房款并给付一定利息或违约金。购房者丧失的找到更好房子的机会,或需花费更多的价钱才能买到房子的损失在预售制下无法得到赔偿。
丧失定金风险。在购房者签下《房产认购协议》,交过定金,签下合同,再交首期款的购房过程中,纠纷随时可能出现,因此存在丧失定金风险。
为此,省消委会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期房时一定得留意期房本身存在的风险,需要谨慎小心。同时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正本清源,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信用制度及房地产监管制度,从而更好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