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不是天下太平的社会,什么花样的恶性案件都有发生。例如,杀死10条性命还写信向警方挑衅、潜藏31年后才被抓获的杀人狂魔也有;杀死自己老婆并沉尸湖底的凶恶丈夫也有;杀掉自己孩子再和别人结婚的黑心女郎也有;在法庭内猛然夺枪当场杀死法官而逃跑的凶犯也有;一个4岁小男孩取来母亲的手枪,打死2岁的弟弟的无意识杀手也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但是,美国是个司法独立、尊重司法的国家,市民状有地方告,案有人公断。社会最大的特点是宽容而公平、民主而自由。例如,一个普通老百姓车祸后成植物人,大脑已经死亡,而身体则靠食管进食维持生命达15年之久的女士,该不该拔掉进食管让其安乐死去,这种事官司竟然打了六七年,食管拔掉三次又插上三次,最后展开全国大讨论,还惊动到总统。终于由最高法院判定拔掉食管让其身死去而了结。
美国的律师有权力,人人尊重。但不称职的律师很快会被人赶走。美国的各级法官更是权力至上,总统也怕他三分。美国最高法院(也叫联邦法院)有8位大法官,他们是总统任命的,但他们断案没人能干预,因为他们的宪法规定三权分立。他们判的案总统也要执行。他们成功判定一个特殊案例,往往就形成一部法律。美国的宪法自从1787年在费城制定通过以后,200多年来一直未变,沿用至今,只增补了—些修正案。这是因为美国的头几任总统如华盛顿、杰佛逊、麦迪逊这些人脑子尖,他们避开了欧洲专制主义政权的弊端,制定了一部能有效制约权力机关和掌权者的宪法。正如一位中国学者著文所说:“他们宁愿相信:人是自私的,道德高尚的贤君是没有的(有也是可遇不可求,即便百分之百的大好人在权力的熏陶下也难保不变质)”,“将权力分散,由同样本性自私的人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负负得正,则有可能产生出一个为公为人民的政府来。”因此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不能越权,互相牵制,谁也无法个人说了算。宪法是美国国家的基础,也是国家一切法律、政策的依据和出发点。200多年来美国没有发生过政变,几次经济政治危机也能安然度过,都是这部宪法起的作用。因而能取得“司法公,社会安”的效果。这也许就是美国人个个充满自信奔波的原因之所在。他们没讲什么“主义”,更没有在意“走什么道路”。他们只讲究实效。这和邓小平理论中所说的“发展是硬道理”是—致的。那么为什么又会发生如上述少见的恶性案件呢?看来,这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现象,只不过是发生的频率和数量不同罢了。但是,美国宪法也不是十全十美,政体也有许多弱点,如效率低,成本高,内耗大,牵制多等等。
美国人平时待人文明友好。笔者外出散步碰到美国人时,他会很客气地对你说声“哈罗”(意即“您好”);要过街道,是汽车让人而不是人让汽车;要上厕所,他会把你带到目的地;你的汽车轮胎破裂,只要打个电话,立即会有人来帮你修复而不取分文;要排队办事,没有人会慌张拥挤和插队;在商店、医院、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听不到有人大声喧哗,更看不到有人发生争吵。笔者独自一人在纽约曼哈顿搭乘复杂的地铁时,由于不懂英语,多次迷失方向,但只要有一张用英语写好的问路条或到站名,任何美国人都会热情指引和带路——有一回到汽车站,一个年青美国人居然花了二十分钟为我们带路。
然而,淹没在彬彬有礼的薄纱之下是激烈而残酷的生存竞争和固有的难以克服的社会矛盾,如本文开头所说的暴力、种族以及贫富差距等等矛盾都是一时所无法逾越的。
(2005年5月草于美国新泽西,2005年10月修改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