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8日上午9时, 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安法院对被告人张学文抢劫、盗窃,被告人陈基照抢劫两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张学文于2004年12月3日16时许,经预谋在永安市市标附近寻找抢劫目标,见人力车夫邹某,脖子上戴着金项链,遂产生抢劫念头,佯称要给电线杆上油漆,将被害人骗至永安市铁工厂后山上无人处后,将被害人扑倒,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连续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致其死亡,后抢走被害人身上现金50元及佩带的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付(价值人民币1759元)。此外还查明,被告人张学文还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780元。2005年8月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学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基照于2005年3月18日晚10时许,伙同被告人吴立强,携带钢丝绳、手套、发令抢、折叠剃刀等作案工具,在三明市第二医院门口雇乘被害人赖某某的摩托车至永安市盘山路养牛场下方路段,趁被害人不备,由吴立强从后面用钢丝绳勒住赖某某的脖子,将被害人连人带车拽倒在地。陈基照则用发令枪顶住被害人的脸部,搜身抢走被害人身上人民币100余元及银行储蓄卡、驾驶证、香烟、打火机等物品,并用折叠剃刀朝赖某某的左颈部割了两刀致其左颈动、静脉断离,失血性休克死亡。2005年9月2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 被告人陈基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另一被告人吴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张学文、陈基照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两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张学文、陈基照执行死刑。
宣判后,被告人张学文、陈基照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