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下午,为规范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工[2005]2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永安市总工会委托永安地方税务局代征工会经费(含筹备金、补偿金),永安市总工会召集永安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工行、农行、建行、兴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行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召开了座谈会,研究商讨工会经费委托代征工作的贯彻执行工作。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周淑宁和工会的其他领导出席了会议。会上,周淑宁主席首先介绍了工会会费原来的收缴途径和费用开支情况;二是委托代征后,各有关部门需要支持协助所做的工作。接着是由总工会财务部部长对永工字[2005]55号文件《关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了说明。紧接着大家对工会经费代征工作如何贯彻执行做了认真的研究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