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之窗(www.yawin.cn)专稿 去年12月15日,永安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吴东华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该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26日凌晨,吴东华通过爬窗进入永安市贮木场新村一户居民住宅,盗走女失主小吴放在其住处的人民币800余元,三星SCH-W109手机一部(经永安市价格鉴定中心估价价值 人民币3690元)、手提包一个、皮鞋两双、化妆品一批,以及一些内衣裤。
法庭上,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吴东华辩解自己没有到案发现场,没有盗窃手机。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交、出示的失主证言、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指纹提取说明等其他相关证据,认为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吴东华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因此,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