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之窗(www.yawin.cn)讯 2004年2月至3月11日,被告人、永安市曹远镇农民吴某和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庄家苏某(另案处理)介绍他人参与利用“六合彩”赌博并实施收注登记,接受投注赌博13期,收注金额9000余元,并以总金额的10%%提取好处费,非法牟利人民币1000余元。
永安市法院在查明以上事实后于2005年4月13日对此案做出宣判,判决被告人吴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利用“六合彩”赌博,非法牟利人民币1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因此,判处吴某管制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点评:“帮助庄家介绍买卖‘六合彩’的行为也属于违法,涉案金额较大者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出的闽高法(2001)335号《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收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非法牟利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接受投注赌博5期以上或接受投注累计达20人次以上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条规定“帮助庄家、赌头引诱、拉拢、介绍他人参与利用‘六合彩’赌博,或实施收注登记、结算等‘传销’、‘开票’行为,达到第二条规定之定罪标准的,以赌博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