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为福建省企“走出去”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工作意见》,通过简化境外企业或机构的核准手续、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出国手续等,着力解决我省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遇到的货物出关、人员出国、资金出境等问题,支持和鼓励我省有竞争力的各类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简化境外企业或机构的核准手续
该意见规定,企业在热点国家和地区(指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和港澳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仍由商务部核准。企业在非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进出口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类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商务部备案,并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代为发放批准证书。
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省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
申报设立境外企业(机构)所需材料缩减为4项,即:申请报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境外企业合同章程(代表处报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国人员用汇也出台了新规定。持因公护照的,须提供书面申请、出国任务批件或赴港澳台任务批件、出国团组预算表,由组团单位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持因私护照的,按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规定,由出国人员持护照(通行证)、有效签证(注)、身份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单位书面申请、护照(通行证)、有效签证(注)、出国团组预算表直接到银行办理企业外汇账户提取1万美元以下员工境外差旅费,提钞1万美元以上须报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出国手续
确定20家重点境外企业为试点,简化政审、签证手续,并利用我省逐步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契机,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对这20家重点境外企业放宽贷款条件。
改革民营企业外派常驻人员的出国政审要审查其学历、工作年限以及职务等类同于公职人员外派的具体做法,进一步简化手续,市、县政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审批件。
省外办将与有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联系,商请对20家省定重点境外企业外派人员在签证时提供便利,给予长期签证或多次往返签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常驻人员(含技术员、熟练工人、聘用人员)外派,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出国批件。
■部分外派劳务人员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对已列入规划布点的境外贸易等各类中心,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外派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我省还将加强外派劳务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在自用设备出口进程中,可凭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核销单”、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福建省境外企业设备出口清单”和境外企业批件,向外管、海关、税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设备“出口不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